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74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银环路298号万豪城2栋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199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如下: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该款被告***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9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1年9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信息。 3.2021年12月以来,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未果。 4.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2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6.2021年12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实际执行到位资金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