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界民一初字第00864号
原告:许飞,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相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9月15日,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飞诉被告江西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飞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飞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4元,减半收取6212元,由原告许飞负
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侯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