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22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凤凰街道岐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348263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845815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国,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易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