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222号之一
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凤凰街道岐山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348263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845815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建国,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泰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2元,减半收取计币4351元,由原告江西金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