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7031号
原告:***,男,1952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0-4号威海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3558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截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11583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承建G105国道龙南东升至横岗段一级公路路面改建工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当日以转账形式向被告出借100万元,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对此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仍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43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