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300号
原告***。
被告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江西泰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