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83民初1401号
原告:龙南县三昌新型建材厂,住所地龙南市渡江镇莲塘村中坑口,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7705693185F。
法定代表人:曾忠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平,江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金水大道农民街腾龙路1号3楼,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607006834547051。
法定代表人:谢艳明。
原告龙南县三昌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南县三昌新型建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平,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南县三昌新型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支付货款197190元,并从2021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份起,被告因承建龙南临江家园小区工程从原告处采购多孔砖和标砖,总计砖款为282320元,被告在期间支付了85130元。2021年4月9日,经双方核算,被告仍欠原告砖款197190元。后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砖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判令所求。
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多孔砖和标砖,2021年4月9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有197190元砖款未付。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砖款197190元,有结算单为凭,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自2021年6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7190元给原告龙南县三昌新型建材厂,并自2021年6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龙南县三昌新型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姜万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赖泽灵
书 记 员 钟子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