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昊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工业园区中端南路西段北侧(电子器件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毕小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斌,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源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125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德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20号景荣大厦2幢407公寓。
法定代表人:谢艳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定南县。
上诉人江西昊光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源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602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昊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昊光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秀莲
审 判 员 崔春柳
审 判 员 钟仕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骆雪燕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