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0执保114号

申请人:***,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申请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金水大道农民街(腾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34547051。

法定代表人:谢艳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谢艳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身份号证为362102197712142917。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艳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艳明名下1,070,000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保全金额为107万元。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单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艳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总金额限1,070,000元以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雪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