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7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艳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所在地龙南市。

负责人:潘明霞。

申请执行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工商股权信息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及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查明被执行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有银行账户但无存款,本院已依法查封该分公司所有的龙南县会龙工业元广州菲尔特国际物流城仓储中心的钢结构厂房,因该处财产已被提出异议且尚未审查结束,现暂不宜处置该财产。2020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菲尔特物流有限公司龙南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43,740.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743,740.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小南

审判员 :陈锋明

审判员 :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徐 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