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2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39#商业楼12楼1201-1210室。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5000元;二、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后经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公积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高消费。并于2019年9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鲁010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王惠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