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6号A座,组织机构代码:66748380-5。

法定代表人:赵元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曾招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探索体育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921983-X。

法定代表人:袁朋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0012-6。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华侨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8654-7。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招文、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赣01执45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决定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曾招文、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7.303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