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恢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6号A座,组织机构代码:66748380-5。

法定代表人赵元新,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曾招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探索体育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921983-X。

法定代表人袁朋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0012-6。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华侨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088654-7。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402号浦发大厦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824T。

法定代表人鲁以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曾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款支付凭证、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曾招文、**的债权已经本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是合法、有效且不禁止转让的债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将其债权有偿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是对该债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受让该债权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上述事实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通过公告的形式告知了本案的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曾招文、**。因此,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