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恢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负责人:鲁以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族乡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朋根。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华侨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贵冬。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
被执行人:曾招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曾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珂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万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