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负责人:鲁以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元新,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族乡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朋根。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华侨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贵冬。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
被执行人:曾招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曾招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编号为COAMC-赣-2019-A-02-001的《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3月21日《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查明,2019年1月31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OAMC-赣-2019-A-02-001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曾招文、**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2019年3月21日,双方在《江西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曾招文、**债权转让事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珂
审判员 李国兴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