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
负责人:赵元新,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族乡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朋根。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金坪华侨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贵冬。
被执行人: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法定代表人:曾招文。
被执行人:曾招文,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赣0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曾招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8)赣01执5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执行程序。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江西探索体育产业园有限公司、江西探索集团有限公司、曾招文、**银行存款1420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