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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04民初1729号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6678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经开组团经开大道1388号5#楼118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200MA38NH6H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方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文化大道218号(怡***)3栋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XGPH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呈管理公司)、江西省方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平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呈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平装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6239元,并判令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623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江西省方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0874.5元,并判令被告江西省方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087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涂料产品的材料商,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服务于建筑装修工程等的管理公司,被告方平公司系被告南呈公司旗下的装修服务公司。原告与被告南呈公司签订《2020年月度***漆与装饰公司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南呈公司提供***涂料产品,结款方式为月结,或累计金额三万元结一次,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南呈公司的要求,分别将货物送至被告南呈公司或者被告方平公司的装饰工地上。至今,两被告已经拖欠原告货款87113.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呈管理公司辩称:欠货款是事实,无争议,要求分期付款本 3 金,但利息我们不承担。 被告方平装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南呈管理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2020年度***漆与装饰公司供货合同》,约定甲方指定乙方经营的***涂料产品为唯一涂料材料商。乙方向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结款方式为月结,或累计金额30000元结一次。乙方提供给甲方每月购货欠款上限为30000元,每月25号,乙方凭有甲方指定对接人签名或加盖公章的采购函及乙方送货单到甲方处核对本月货款。甲乙双方账目核对清后,甲方须在15日内付清所欠货款。甲方指定对接人为***,乙方指定对接人为**。 2021年6月17日,***公司与南呈管理公司在《对账单》上均盖单确认,南呈管理公司尚欠***公司货款共计46239元。 2021年6月22日,方平装饰公司在***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上盖单确认,其尚欠***公司货款共计40874.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公司提供的《2020年度***漆与装饰公司供货合同》、《对账单》两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公司与被告南呈管理公司签订的《2020年度***漆与装饰公司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亦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公司已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被告南呈管理公司亦应支付相应货款。根据原告***公司与被告南呈管理公司均盖单确认的《对账单》,被告南呈管理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46239元,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南呈管理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南呈管理公司应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共计46239元。原告陶乐 4 嘉公司与被告方平装饰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原告***公司提供的由被告方平装饰公司盖单确认的《对账单》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公司与被告方平装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方平装饰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公司货款40874.5元,对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方平装饰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方平装饰公司应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共计40874.5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8月6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被告方平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其自行放弃答辩权、举证权和质证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62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62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2020年8月6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方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5 日内给付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087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087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期间为2020年8月6日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9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江西省南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0元、江西省方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89元。退回原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进 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