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3执1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667871。
法定代表人:陶英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佳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B座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MA366RQ77Q。
法定代表人:谭安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0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104918.95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1473.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6392.7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谌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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