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310号
申请人: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5号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667871。
法定代表人:陶英姿,该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B座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MA366RQ77Q。
法定代表人:谭安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陶乐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担保人熊佳佳名下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的房产。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