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财保37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江西特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文雯,女,汉族,1996年12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特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文雯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特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文雯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立即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