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5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邹志强,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子威,江西华邦(赣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春兰,女,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特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8195X8。
法定代表人:夏春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越,南昌市豫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夏春兰、江西特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0元,减半收取5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梅
人民陪审员 董清萍
人民陪审员 汪 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闵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