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2民初3369号之一
原告:江西荣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兵,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西荣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荣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荣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荣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77元,减半收取计84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439元,由原告江西荣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包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