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1074号
原告: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街道***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0274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64758914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
原告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共计3300元,由原告吉安市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