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7782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菊云,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丁新大道4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92D023Q。
法定代表人:熊志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23210000060。
法定代表人:李益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以两被告达成和解,已履行相关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易河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衷华莲
书 记 员 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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