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0271民初722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
被告:**,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64758914M,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
法定代表人:李益华。
原告***与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颖誉
书 记 员 蒋 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