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712号
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街道郭家村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02747Q。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强、唐俊松,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64758914M。
法定代表人:李益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
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现以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2070元,由原告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