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45号
申请人: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滨江街道郭家村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02747Q。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强、唐俊松,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64758914M。
法定代表人:李益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
申请人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644.5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赣D×××××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码为J08EYAP32247)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644.5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赣D×××××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动机号码为J08EYAP32247)一辆。
案件申请费1479元,由申请人吉安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赖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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