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三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971号
原告九江三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9号联盛快乐城1幢不分单元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99M237A。
负责人张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正仁,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伟钊,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64758914M。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三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三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三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汪先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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