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2民初82号
申请人:九江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赛阳镇沙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5849422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上高县塔下集镇大观大道496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589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九江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腾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