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8民初2077号
原告: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良富工业区南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4ML9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住所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恩荣村张屋组44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BDX21E。
负责人:**。
被告: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世茂广场C栋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139697。
法定代表人:魏祥。
被告:***,男,196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所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原告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定南分公司、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2日立案。原告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自愿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定南县博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