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民初3357号
原告: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96539567D,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信江新区(余信贵快速以东,经二路以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厉坚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15094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60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魏祥,总经理。
原告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3元(原告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46.50元,由原告鹰潭鸿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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