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建华钢管租赁部、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200号
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建华钢管租赁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4MA36AKHA7D。
经营人:苏勤,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北盛镇环园村陈家组**。
被申请人: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09150943。
法定代表人:魏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胡伟,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住南昌市进贤县/div>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住南昌市南昌县/div>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建华钢管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胡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建华钢管租赁部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胡伟、***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建华钢管租赁部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高新区水西镇建华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胡伟、***银行存款2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游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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