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然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天然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8民初87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都昌县。
被告:江西天然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北湖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56627332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天然气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5.7元,减半收取计2,54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