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467号
申请人:成武城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九女集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7LT534。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WBTD0R。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湖山大道中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8ERD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武城投门窗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6#楼302、6#楼304、3#楼24号商铺、12#楼11号商铺、12#楼12号商铺、12#楼13号商铺、6#楼4号商铺、6#楼5号商铺、6#楼6号商铺、6#楼7号商铺,查封总价值为6236731.3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武城投门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6#楼302、6#楼304、3#楼24号商铺、12#楼11号商铺、12#楼12号商铺、12#楼13号商铺、6#楼4号商铺、6#楼5号商铺、6#楼6号商铺、6#楼7号商铺,查封总价值为6236731.37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武城投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