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385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山湖大道中段336号高新五路996号数字大厦6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WBTD0R。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1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3600××××8090_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850000.00元,实际冻结4866.25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0××××6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850000.00元,实际冻结98694.73元。线上冻结工行山东省菏泽成武支行1609××××9819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850000.00元,实际冻结31740.25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3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6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385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