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121号
申请人:**,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通乐路4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1********。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山湖大道中断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WBTD0R。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申请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