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819号
申请人:成武城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九女集镇工业园区工业园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7LT534。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WBTD0R。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湖山大道中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8ERD3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武城投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武县××××有限公司开发的××××6#楼302、6#楼304、3#楼24号商铺、12#楼11号商铺、12#楼12号商铺、12#楼13号商铺、6#楼4号商铺、6#楼5号商铺、6#楼6号商铺、6#楼7号商铺,查封总价值为6236731.37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成武县××××有限公司开发的××××6#楼302、6#楼304、3#楼24号商铺、12#楼11号商铺、12#楼12号商铺、12#楼13号商铺、6#楼4号商铺、6#楼5号商铺、6#楼6号商铺、6#楼7号商铺,查封总价值为6236731.37元,期限为三年。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线下查封查封被申请人成武县××××有限公司开发的××××6#楼302、12#楼11号商铺、12#楼12号商铺、12#楼13号商铺、6#楼4号商铺、6#楼5号商铺、6#楼6号商铺、6#楼7号商铺,查封价值6236731.37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在成武县××#楼××#楼××号商铺的登记信息,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这两套房产的查封。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819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