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693号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盐场行政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YD64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8ERD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768号丰和商务大厦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WBTD0R。 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圣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4292.8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财保9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4292.8元。 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在××南阳新野支行1714××××6939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14292.80元,实际冻结1620.72元。线上冻结××南阳新野支行1714××××731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14292.80元,实际冻结2758.09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9819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14292.80元,实际冻结448.81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 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成武县吉昌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614292.8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69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