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民初3578号
原告:成武县华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吕台路西建材城9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QW365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伯乐大街中段莱商银行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PWBTD0R。
主要负责人:***。
被告: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青湖村委会青山湖大道中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8169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武县华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江西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成武县华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武县华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