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天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9民初654号
原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都阳县团林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65L。
法定代表人:康明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万年县人。
原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