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安县江安镇向阳机械设备租赁站与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民初2013号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向阳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五会村花泥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3MA621LAE0K。

经营者:张孝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41287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刚,系张孝芬丈夫,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团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65L。

法定代表人:康明国。

被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奥园3号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7LEKC2J。

法定代表人:毕剑锋。

原告江安县江安镇向阳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安县江安镇向阳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证实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安县江安镇向阳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熊彩霞

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

人民陪审员  黄**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周仁刚

书 记 员  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