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2民初1710号
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9917D。住所地吉水县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素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65L。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团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明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岳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