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2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7071839348F。
法定代表人:徐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上饶市鄱阳县团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96099765L。
法定代表人:康明国。
本院在执行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江西团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平智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222民初21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永明
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
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