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3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宁镇新世纪大厦B栋1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535242850。
法定代表人余满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园,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公司运营总监,住***。
委托代理人冷天鹏,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谐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城豫宁大道68号四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72385262B。
法定代表人刘庆九,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详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谐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2018)赣0423民初356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当天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在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送达。本院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后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确无可供财产执行;所以,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6.145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86.145万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电话笔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余水洋
审判员 潘晓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洪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