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谐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043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伟,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晏平牙,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江西谐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城豫宁大道68号四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772385262B。
法定代表人:刘庆九,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晏平牙、江西谐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6元,减半收取计9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欣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