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2民初1930号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迎宾大道7号桃源丽景小区帮帮车业店铺左侧小门上电梯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
被告:*金风,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信丰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南诚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晴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