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1345号
申请人:章贡区和达钢管租赁中心。
住所地:章贡区章贡区水南镇长塘村。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07311U。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栋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吴小红。
原告章贡区和达钢管租赁中心(经营者***)与被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