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22民初187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0731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栋2号写字楼。
第三人:信丰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11720X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信丰县工业园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