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791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江西省广昌县,系被执行人***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5月4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执行人***之妻。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9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7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