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791民初2681号
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07311U,住所地:江西省*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栋2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60700210010917,住所地:江西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1号楼商铺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江西新博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位于*州市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号写字楼的房产(*(2016)*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578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
二、查封***位于*州市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2号写字楼的房产(*(2016)*州市不动产权第0004578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丹